为进一步提升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调动党支部书记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学部各基层党委、总支所属各基层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二、考核指标
考评分为工作任务指标、民主评议指标两部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工作任务指标占70%,民主评议指标占30%分。
三、考核实施
1.考核工作在本级党委领导下,组成考核小组实施考核。
2.每年12月30日前考核一次。考核时,工作任务指标由考核小组打分。民主评议指标由考核小组召集被考核支部全体(或不少于三分之二)职工发放测评表现场测评打分。
四、结果应用
1.考核采取百分制(加分项目除外),90以上的为优秀, 85―90的为良好,75―85分的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2.年度考核75分以上的,按学部党委规定全额核发业绩补助;
3.年度考核75分以下的,按50%的标准核发业绩补助,所在党委要对其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改正。
4.年度考核70分以下的,扣发全额业绩补助,停止党支部书记工作,所在党支部重新选举党支部书记。
5.参加校内外“先进党支部”、“模范党支部书记”、“优秀党务工作者”评比,只能从上年度党支部书记业绩考核达到优秀等级的单位中产生。
6.每年考评结果于12月30日前报学部党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