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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08-23 作者: 点击:

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校发〔20174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身心健康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吉林大学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科学化管理,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参加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学籍与注册
 
第八条 研究生学籍是研究生与学校确定教育服务与管理的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研究生学籍必须通过注册取得

第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吉林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负责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一)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疾病需要在家休养的;
 
(二)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妊娠的;
 
(三) 满足学校要求,申请创新创业的;
 
(四)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五) 学校认为可以保留入学资格的。
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一般为1年,申请创业不超过2年,应征参军的可延长至退役后2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应当在期满当年的630日之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按新生报到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籍状态按新生有关规定处理。
审查不合格者、逾期不提出入学申请者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新生存在不符合以上要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对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管理相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籍自动终止:

(一) 无故未按期注册;

(二) 退学;

(三) 毕业、结业或肄业;

(四) 取消或开除学籍;

(五) 达到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六) 其他符合学籍终止的情形。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研究生的基础学制为:硕士研究生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三至四年,具体要求按培养方案执行。

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二年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为三年,三年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为四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为五年;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为六年。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以获得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每学期、每学年或者在学期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研究生修读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的考核以考试的方式进行,以百分制评定成绩;选修课程的考核一般以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方式为通过或未通过。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参加校际交流期间所修学分和修读校内其他专业的课程所获学分由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承认。具体要求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可折算为学分。具体要求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学术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的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包括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和基层党组织鉴定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重考机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承认。具体要求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予以记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相应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严格审查,审批并公示后,可允许转专业:

(一) 具备特殊才能,经导师和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认为变动专业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的;
(二) 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
(三) 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专业继续学习的;
(四) 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申请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转专业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 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年内提出;
(二) 原则上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专业;
(三) 转往另一专业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且考核成绩合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方可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一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其研究生入学成绩达到我校当年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经研究生院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培养单位和导师同意接收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通过,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方可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对于转入我校的研究生,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学校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研究生须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一)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疾病需要休养的;
(二) 研究生需要中断学业进行创新创业的;
(三) 因其他正当事由需要持续离校4周以上的;
(四)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硕士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博士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因创业需要申请休学的,由研究生院审批,可以休学。创业休学的年限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创业休学的研究生需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支撑材料:

(一) 具备正式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公司或企业实体;

(二) 研究生本人是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

(三) 实际运营的公司或企业实体,提供验资报告或1-2个月的财务报表。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七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毕业时间按照休学时间顺延。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休学、保留学籍研究生须在休学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还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准予复学。复学者应按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退学处理: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逾期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 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或者经批准出国(境)逾期未归的;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第三十九条第(七)款、第(八)款一般应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提出,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退学。

第四十一条 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退学研究生,由学校印发关于退学的决定,送达研究生本人,并报吉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退学研究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吉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退学研究生学习不满一年者,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毕业(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其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做好毕业鉴定,填写《吉林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且未获批准补行答辩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已颁发结业证书的,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在结业前,其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做好结业鉴定,填写《吉林大学结业研究生登记表》,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且有完整成绩记载的退学研究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发给肄业证书。
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的退学研究生及被开除学籍者(有成绩记载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按取消学籍处理,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追回注销并报吉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定向培养研究生

第五十五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学。

第五十六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申请休学、退学、转专业、出国、延期或者提前毕业、报考博士研究生、做博士后研究等事项,须征得定向培养单位同意,并由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对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学籍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学校通知定向培养单位。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研究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为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研究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优秀研究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本硕博贯通式培养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研究生利益的行为,遵循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给予研究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研究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三条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其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四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应在1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领域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八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二条 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 学校对港澳台侨研究生及来华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校发[2005]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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