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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学院动物实验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13 作者: 点击:

学院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吉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和学校关于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相关要求,结合近期省、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相关反馈意见及学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现状,避免影响学校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资质验收保障全院师生实验安全,再次明确以下要求。

1. 学院师生不得在校内教学、科研实验室校外未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开展小鼠、大鼠动物实验临时采样的大、小鼠,应尽快处理,不得在实验室过夜。学院将对各个实验室(含平房)开展实验动物专项实验室安全检查,如有违规,将依据《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吉林大学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规定》等要求,对所有实验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法依规,酌情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实验室进行责任追究。

2. 学院师生不得购买无质量合格证的实验动物(含垫料、饲料),不得委托未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开展动物实验,学院对私自开展动物实验产生的费用票据不予审核签字。

3. 各课题组所有动物实验开展前,均需向学院实验动物伦理福利委员会提交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动物实验不得开展。在不具备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设施开展的动物实验,不予审核。

4. 实验动物部对学院各课题组开展的动物实验实行优惠支持,小鼠饲养2//天(总笼位数不超过40笼);大鼠饲养观察3//天(总笼位数不超过20笼)

5. 对于国家相关法规未明确的实验用动物大鼠、小鼠、豚鼠、地鼠、家兔、犬、猴、SPF鸡),实验动物部为相关课题组提供了普通环境设施开展饲养观察实验。并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按照学校收费立项文件2014000030)审批收费标准,课题组学院签订动物实验室使用协议,按照30/房间/天进行收费。且不得开展大、小鼠动物实验,如有违规将终止动物实验并对相关实验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课题组承担。

6. 实验产生的动物尸体、垫料等废弃物须严格执行生物垃圾分类要求,放置指定地点,学院统一无害化处理,不收取费用。各课题组不得擅自处理、丢弃。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大学动物科学学院    吉林大学实验动物中心


O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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