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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18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 号)、《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发[2012]268 号)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的管理,在保证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落实“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预算单价达到贵重仪器设备标准的在采购之前须进行购置论证。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以“立足需求,科学论证,关注效益,合理布局,结合实际,避免重复”为指导原则。

  第四条 在提交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前,仪器设备购置单位应做好充分调研,准备拟购仪器设备的基础资料和论证答辩材料,填写《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审批表》(以下简称《论证审批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结合学校工作任务对拟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及工作量进行预测分析。

(二)拟购仪器设备先进性和适用性的说明,包括:仪器设备适用的学科领域,拟选品牌、型号、规格、性能、预算价格及技术指标等。

(三)拟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置每年所需运行、维修经费的落实情况。

(四)拟购仪器设备的查重情况。

(五)拟购仪器设备的操作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六)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七)校内外共享方案。

(八)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五条 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会的组织办法:

(一)预算价格在人民币10 万元(含)至40万元的,由购置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论证原则召开专家论证会。

(二)预算价格在人民币40 万元(含)以上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有关职能部门和购置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

(三)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专家组由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技术和管理两类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预算价格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的,人数不少于7人。

(四)预算价格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的,应邀请校外同行专家参加,且邀请的校外同行专家不得少于2人。

  第六条 4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进行购置论证时重点关注拟购仪器设备的预期效益、与现有仪器设备的布局关系、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相关支撑条件是否满足等等,避免发生简单重复购置。

  第七条 预算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含)至40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为:

(一)购置单位填写《论证审批表》,召开购置论证会,单位负责人、论证专家组在《论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二)购置单位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论证审批表》,附带该仪器设备的购置技术要求。

(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现有仪器设备情况和购置论证情况进行审核。

(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履行相关审核签字手续。

  第八条 预算价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为:

(一)购置单位填写《论证审批表》,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拟购仪器设备是否属重复购置进行审核,并对拟购仪器设备安装和运行的外部条件进行现场考察。

(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召开仪器设备购置专家论证会。

(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履行相关审核签字手续。

  第九条 预算价格在人民币3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仪器设备,经专家论证会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签批;预算价格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经专家论证会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

  第十条 对项目立项时已进行过专家论证且该论证符合学校论证要求、论证意见明确的设备购置,或签署的合同中有仪器设备购置预算且列有仪器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等明细信息的,不再重复进行购置论证。

  第十一条 对预算价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立项时已获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且已列入国家有关部委或学校设备购置预算的,不再重复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预算单价较小、集成为一个系统预算总价在人民币1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和批量预算总价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和审批,按此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材料的整理归存。设备验收入账完成后,合并建立完整的设备购置档案,定期交学校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办法》(校发[201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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