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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公共支撑平台建设与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10-18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支撑平台的建设与规范管理,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其支撑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审批获准建立的校级公共支撑平台及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审批获准建立的院级公共支撑平台。

第三条 公共支撑平台的建设管理,按照“谁设立谁建设、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原则,实行“学校统筹监管、部门分工负责、设立单位建设运行”的建设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学校公共支撑平台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校级公共支撑平台的规划论证,校院两级公共支撑平台的建设指导、运行监督等工作。公共支撑平台设立或依托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共支撑平台的具体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级公共支撑平台的运行应立足校内、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开放共享服务,充分发挥公共平台服务校内教学科研、服务社会发展的作用。

第六条 院级公共支撑平台的运行应在确保其设立单位的基本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以校内单位优先为原则,按预约申请流程安排开放共享服务,使平台发挥最大效率与效果。

第七条 公共支撑平台实行有偿开放使用服务,平台(或设立单位)按实际使用情况,向使用单位或个人收取一定的使用费。使用费收取,应执行国家、行业或本地区相关标准;没有上述相关标准的,应综合考虑设备折旧及维护、材料消耗、水电费、技术服务等项内容,并参考国内或本地区其他单位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及标准,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审核通过后,报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审批。未经审批,各单位不得自行收费或改变审定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 公共支撑平台有偿服务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并参照《吉林大学测试费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学校设立公共支撑平台建设专项经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其使用方向主要为校级公共支撑平台条件建设、技术人员培训等能力建设的支持和补充,以及校院两级公共支撑平台的评价激励。

第十条 学校对公共支撑平台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效益综合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机时利用、完好程度、功能利用与开发、开放服务、经费使用、科研成果、人才培养”等。考核工作将采取平台(或设立单位)自评与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一条 根据平台运行绩效考评结果,对于学科支撑能力突出、公共服务效果显著、运行管理高效规范的平台,学校将给予表彰及奖励,并在后续建设中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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