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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规范处级干部兼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5 作者: 点击:

2017年09月25日 08:31 党委组织部

校内各单位:

按照中央巡视反馈整改要求,学校党委制定印发了《吉林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校党发〔2017〕10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落实《办法》有关规定,加强我校现岗处级干部(含处级组织员、纪检员、审计员)(以下简称“处级干部”)兼职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新申请兼职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规范管理

1.处级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须经审批,兼任职务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经理等领导职务,以及理事、顾问、董事、委员等非领导职务。在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非社会团体性质的学术组织等其他单位或机构兼职的情况不按照《办法》管理审批。

2.新申请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处级干部如实填写《处级干部兼职审批表》(附件1)。拟申请社会团体兼职的需提供社会团体邀请函、法人登记证书、章程和领导机构人员名单复印件,且加盖社会团体公章;拟申请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兼职的需提供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处级干部新申请兼职须经相关负责人审签,其中正职由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审签,设立同级院级党组织单位的副职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签,未设立同级院级党组织单位的副职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

4.学校对兼职超过限制数量的处级干部新申请的兼职不予审批。

二、对现有兼职情况开展排查清理,进行登记备案

1.处级干部要认真执行《吉林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应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本职工作中,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履行岗位职责,兼职数量需符合《办法》中相关要求。

2.现有兼职超过限制数量的处级干部,应在2017年11月30日前通过社会团体换届、个人主动请辞等方式尽快辞去超过限制数量的兼职。

3.处级干部可通过网上查询、查看兼职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或章程、咨询兼职单位负责人等方式确认兼职单位是否属于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在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4.2017年12月10前,每名处级干部填报《处级干部兼职情况登记表》(附件2),如兼职数量超过限制数量,须对未完成辞去超过限制数量兼职的原因及预期辞去的时间予以书面说明。

5.各单位对本单位处级干部兼职情况登记表进行汇总,填报《处级干部兼职情况汇总表》(附件3)。各单位于12月15日前将《处级干部兼职情况登记表》和《处级干部兼职情况汇总表》纸质版报送至党委组织部,将《处级干部兼职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jluzzb003@163.com。

三、对兼职取酬及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而获取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进行规范管理

1.处级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财务指定帐户(帐号:160402501175,账户名称:吉林大学,开户行:中国银行长春前进大街支行),并将上缴证明报送党委组织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2.处级干部现有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获得的报酬,需全额上缴学校财务指定帐户(账户信息同上)。上缴获得报酬的起始时间从《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题》(组工通讯2016年33号,总2855号)印发之日,即2016年5月19日开始计算。

3.处级干部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而获取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须经相关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批准后要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四、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要严格把关,做好监督管理

1.学校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处级干部兼职的监督和管理。相关负责人要对处级干部新申请兼职的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2.对因兼职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级干部,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处理。

3.对于兼职未报、瞒报或未经批准兼职以及取酬不报或瞒报的,获得股权激励然后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企业谋取利益的处级干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联系人:李旭东

联系电话:85168255

地点:中心校区鼎新楼A区721外间

附件1:处级干部兼职审批表.doc

附件2:处级干部兼职情况登记表.xlsx

附件3:处级干部兼职情况汇总表.xlsx 党委组织部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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