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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学部关于加强本科生注册管理和学杂费收缴及清欠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06-12-07 作者: 点击:

农学部关于加强本科生注册管理和

学杂费收缴及清欠工作的若干意见

学生注册是学籍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学费收缴的有效手段之一。学杂费是学部事业经费的基本组成部分,及时、足额收取学杂费是维持学部事业经费正常运转的基本前提。为了加强学生的学籍注册管理和学杂费清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吉林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和《吉林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吉林大学《关于做好学生欠费催缴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学部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期注册工作

1、学期注册工作是学籍管理工作的基础环节,凡具有学部学籍的各类学生都必须按学籍管理条例规定,由学生本人在指定的时限内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缓、免、贷审批手续,交费收据等)到学部教务处办理学期注册手续。除经学部批准外,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或未获准办理学期学籍注册手续的,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应予退学,退学手续在退学决定发布十五日内自动完成。在正常情况下,春季学期,学生在开学后一周内到学部教务处刷卡注册;秋季学期,学生须交齐本学年学费、宿费后,在开学后三周内到前述地点刷卡注册。

2、学生因经济困难申请缓、免、贷审批手续等待批复而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学期学籍注册的,需由学生工作处出具证明,登记缓注册,等贷款到位和减免文件下发后正式注册。

3、各学院要加强学籍注册教育,在每学期学生报到时和放假离校前,均要将学籍注册工作列为学生教育工作的一项必要内容,以强化学生的注册意识,自觉做到主动注册,按时注册。

4、对无正当理由没有办理学期学籍注册手续的学生,暂不能享受吉林大学在籍学生的待遇。教务处和各学院不再安排其学习(含上课、考核等);学生处将取消其奖助学金的评比资格和其它资助待遇;图书馆不予提供借阅;后勤处不予安排住宿等;教务处按规定注销其学籍。

5、学生毕业资格审核时,应对学生各学期的注册手续进行复核。凡未按规定履行学期注册手续的,在未说明情况并得到学部同意前,一律缓发毕业证和学位证。

二、贫困学生救助

1、学部按有关规定设立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用于救助经济困难学生,并通过多种方式拓展勤工助学渠道,使更多的学生能够实现自我救助。

2、除社会奖学金外,其他奖学金均按国家奖学金的奖励精神,向品学兼优且家境贫寒的学生倾斜。要尽量避免重复奖励,以保证更多的经济困难学生获得救助。

3、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要把国家助学贷款作为救助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方式,要让学部更多的学生切实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优惠政策。

4、对于新生中的经济困难学生,在新生报到时,由学生工作处设立绿色通道,采取先报到、后确定解困方案、最后按确定的解困方案给予注册的程序办理。

三、学杂费收缴工作

1、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缴标准按吉教计字[2000]78号《关于调整吉大2000年办学收费标准的收费报告的批复》收费标准执行。各类在校的本专科生必须按相应的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凡未在规定时间内缴齐学费、住宿费的学生(不包括符合国家减免政策、学校批准全额减免学费的学生),学部将在网上公布名单,并从规定时限第二天起每天按应缴金额的1‰收缴滞纳金。

2、对以往欠费的学生,必须在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注册前主动清缴本人所欠各项费用,否则不办理该学期注册手续并按本意见有关规定处理。各学院是学费催缴工作的主体,要积极配合学部职能部门在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注册前完成欠费学生的学费补缴工作。

3、学杂费的收缴按学年进行,每学年9月份,需一次性交清,如因退学,向校外转专业,在校时间超过两个月不再退本学期学费;校内转专业,学杂费校内划转;办理校外住宿,需在每学期前两周办理,逾期办理者不予退费。

4、对因退学、转专业等学籍变动而欠学杂费者,应先补交所欠学杂费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对未按规定缴费者,各部门暂缓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对其学历、学位和在校学习成绩等也暂缓提供证明。

5、学部在进行学生评奖评优、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工作时,应坚持先交费后评比的原则,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申请贷款预付学费,对未申请贷款且未交齐学费的学生,不再发放任何奖助学金(含副食补助),事后不再增补。

四、学杂费清欠职责

1、学部成立本科生欠费工作催缴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学部领导共同牵头负责,由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负责人,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成员组成,办公室设在财务处。

2、教务处是本科生注册的职能部门,根据《吉林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和学生学费收缴情况组织学期学籍注册工作,并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注册的学生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3、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奖、贷、勤、免、补工作的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有关解决学生经济困难的各项措施,并根据学生学费收缴情况,及时督促学生按时交纳学费。

4、财务处是学杂费收缴工作的职能部门,要科学制定学杂费收缴办法,按规定收缴学杂费,并及时向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提供学生交费情况。

5、各学院对本学院各类学生的学期注册、学杂费缴纳和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等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除按规定落实各项措施外,还应及时向学部职能部门反映各类实际问题并提出建议。

6、本意见的具体落实由教务处牵头协调,相关单位按职能分工分别制定相关的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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