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课程教师的选聘、管理、考核及待遇等各项工作,明确学部各单位在此项工作中的权限任务、职责分工、以及工作程序等各项事宜,根据吉林大学有关规定和《吉林大学农学部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暂行办法》、《吉林大学农学部聘请兼职、讲座教授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此办法。
课程教师是指根据教学需要从非农学部人员中聘请的担任课程(或各类教学环节,下同)教学任务的教师。课程教师要按照聘请单位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教学任务,经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后由学部发给酬金及交通费。
一、课程教师的选聘与管理
课程教师的选聘工作由各学院(中心)组织实施,根据授课不同对象,分别由学部教务处、研究生处、成人教育处审核,学部主管领导审批。
课程教师由各学院(中心)负责管理。
二、课程教师的选聘条件
各单位的课程在学部范围内现职教师、兼职教师、聘任岗位教师均无法承担的情况下,可从学部外选聘课程教师。本系或教研室在职教师未满本单位基本工作量的,原则上不得聘请课程教师。课程教师原则上在吉林大学其它校区或长春市内高等院校选聘。
选聘的课程教师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硕士以上学历,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个别特需课程可选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教师。
同时要求所选聘的课程教师要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三、课程教师的选聘程序
各学院(中心)应根据各自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在充分利用现有师资条件的基础上,应尽早考虑本单位下学期课程教师的选聘工作。各单位应于每学期放假前2个月将本单位下学期课程教师的选聘计划连同拟聘课程教师的基本情况分别报学部教务处、研究生处、成人教育处。
业务主管部门在汇总各单位课程教师选聘情况后,对各单位的课程教师选聘计划进行审核,重点是审核选聘计划的合理性及拟聘教师资格,然后将选聘计划和审核意见报学部领导审批。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放假前1个月将审批结果通知各单位。
各学院(中心)要在学部批准后,对所聘任的课程教师要与其签订聘任协议,并发给聘书,明确聘任工作、聘任期限(不超过一学期)、上课要求、考核标准等相关问题。
四、本科课程教师的考核
按照本科教学评估要求,每学期学部将对本科课程教师授课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1.课前考核
在开课前各单位要对所聘本科课程教师的教案、讲稿进行检查,督促课程教师熟悉课程内容,为开课做好相应准备。
机关业务部门将不定时抽查部分课程教师的教案和讲稿,或者听取试讲。
2.课中考核
各单位聘任的本科课程教师要和学部内教师一同接受学部和各单位教学督导组的听课督导和评教活动。业务部门要随时深入课堂听课检查,注意听取学生及各方面对课程教师的反映。
本科课程教师在上课过程中发生严重以上教学事故,或发生两次及以上教学责任事故,在业务部门认定事实后,各单位应当对课程教师予以解聘。
3.课后考核
课程结束后,学部和各单位教学督导组将根据一学期的督导听课检查情况,在包括课程教师在内的所有本科任课教师中开展评教评比活动。评比按20%优秀名额指标,执行学部教师标准,统一评比。
4.激励机制
对评教结果为优秀的本科课程教师,学部将给予增发20%的讲课酬金,各单位在今后聘任课程教师时予以优先聘任。
五、课程教师的待遇
各单位聘任的课程教师在期限内完成其所承担的任务且经相关部门考核后,由学部发给讲课酬金及相应讲课交通费,此外不享受学部其它待遇。
1.讲课酬金标准(税前)
教授70元/学时
副教授50元/学时
讲师40元/学时
另外,在课程结束后,考核(评教)结果为优秀的本科课程教师,学部给予增发20%的讲课酬金,结果为差或不合格者扣发50%的讲课酬金。
2.讲课交通费标准
居住在非本学部校区的课程教师,根据其居住地到学部的距离远近,按上课次数发给讲课交通费(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如下:
距离5公里(不含)以内者20元/次课
距离5-10公里(含)者30元/次课
距离10公里(不含)以上者40元/次课
3.讲课酬金及讲课交通费的发放
课程教师的讲课酬金和讲课交通费由学部每年列入预算,按学部批准后的各单位聘任课程教师的计划,学部教务处、研究生处、成人教育处在课程结束经考核(评教)后按标准发放。
六、其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部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