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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农学部学生上课及考试违纪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6-12-07 作者: 点击: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及考试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吉林大学有关规定,结合本学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一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等级

对上课及考试违纪的学生,除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不同等级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二条对迟到和旷课行为的界定

学生应按时到课,到课率作为课程考核平时成绩的一部分。凡上课开始时间至上课20分钟,没有进入课堂的学生均认定为迟到;凡上课20分钟后至本节课结束进入教室或始终没有进入教室的学生,均认定为旷课。

第三条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旷课一天按5学时计算。

一、一学期内旷课10学时以下者,给予点名或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内旷课达10―20学时(含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达20―30学时(含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达30―40学时(含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达40―50学时(含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内旷课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四条学生考试资格的审定

一、学生于考试前三天尚未完成平时作业、习题、实验(含实验报告)者,不准参加课程考试,本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完成作业、习题、实验后方准参加补考。

二、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核,本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五条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理办法

一、学生必须按规定位置入座;学生进入考场必须着装整齐,举止端正,遵守纪律。有下列行为者,学生成绩以零分记,但可以参加补考:

1.学生考试迟到30分钟(含)以上,不得进入考场;

2.考生漏写姓名和考号,无法判定是本人试卷者,试卷作废。

二、学生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考论处,其成绩以零分记,毕业前补考,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1.未经请假无故缺考者。

2.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

三、学生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违纪论处,当场终止考试或宣布答卷无效,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成绩以零分记,可参加补考。

1.主考教师宣布“开始答题”之前答题者。

2.在考场内吸烟、口嚼食物或擅自离位走动者。

3.有问题不举手示意,借故大声喧哗者。

4.答卷完毕不能迅速离开考场或在考场附近谈笑、逗留、交流答案以致影响他人答卷者。

5.主考教师宣布“停止答卷”后拖延交卷者。

6.未经主、副监考同意,擅自传递、借用计算器及其它文具者。

四、学生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论处,成绩以零分记,毕业前补考,并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手机、商务通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但未使用者。

2.答卷时由于左顾右盼,东张西望或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被主、副监考教师和考场巡视人员终止考试者。

3.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

4.暗示或要求他人给自己提供试题答案者。

5.不在规定处填写姓名、班级或在试卷上有意做标记者。

6.不服从监考或考场巡视人员管理者。

7.其它严重违反考试规定者。

五、学生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并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理。

1.携带手机、商务通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并使用者。

2.偷看或抄袭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

3.互相暗示答案、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者。

4.交卷后再次进入考场补充或修改答案者。

5.考试终止拒绝上交试卷。

6.借机抄袭他人答案或为他人提供答题内容者。

7.有其它明显作弊行为者。

六、学生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严重作弊论处,通报全校,并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1.两次违纪者或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

2.考试中相互顶替者。

3.窃取试题者。

4.因个人作弊造成集体重考者。

5.作弊行为严重,且故意隐瞒事实,阻碍监(巡)考老师正常公务、悔过态度不好者。

6.在参加吉林省或国家组织的考试中,出现严重作弊行为,影响学校或学部声誉和正常办考工作者。

7.有其他性质极其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者。

七、学生在考试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需追究刑事责任者,除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外,移交公安部门等相关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条处理违纪学生的批准权限及报批程序

一、发现学生上课及考试违纪行为先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最终认定,然后学生处或其他学生管理部门按本办法处理。

二、处分违纪学生,要有完备的材料(包括能认定违纪事实的证明材料、处分学生审批表等),严格履行各项手续。

三、给予学生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处或其他学生管理部门处理;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部。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学部领导批准,勒令退学处分由学部办公会讨论,学部长批准,报吉林大学教务处备案。

四、对教学违纪学生的处理,由教务处审核并具有复议权。

五、学生处和其他学生管理部门在处分决定下达前,应先将处分决定意见当面通知被处分学生;如被处分学生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三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如无申诉视为认可。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诉后七日内复审并作出处分决定。其中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若对处分有异议,也必须办完离校手续后,方可提出申诉。

六、对学生因上课及考试违纪而受到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者,如有特殊表现,具备以下条件者,由本人申请、学院申报、学部批准,在毕业前可以解除或撤销处分。

1.受到处分后曾被评为校优秀学生;

2.受到省级以上荣誉表彰者;

3.毕业时志愿到边远贫困地区工作者。

第七条对违纪学生处分后相关规定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降低一个等级的贷款,时间为一年。

二、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停止贷款一年。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停止贷款两年。

四、受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的,本学年内不予评奖学金,第二学年评上奖学金降低一等。

五、留校察看处分的,两年内不予评奖学金。

六、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就业分配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只发给学历证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八、因违纪受处分的学生,本学期不予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毕业时不得作为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对象。

九、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享受社会资助的资格。

第八条附则

一、本处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处理办法适用于在吉林大学农学部参加考试的各类学生。

三、本处理办法由吉林大学农学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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