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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学部教学督导与评价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6-12-07 作者: 点击:

农学部教学督导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督导和教学评价工作,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根据《吉林大学关于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督导与评价工作必须坚持依法治教、严谨治学、公开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教授在教学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尊重教师与学生的主体地位,密切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的联系,倾听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学部设立教学督导组,负责教学督导与评价工作。成员由学部、学院领导和专家教授担任。同时选聘有丰富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的老教师担任专职教学督导员,直接对学部负责。督导员每届任期三年。成员在本届任期内由于特殊原因,必须更换人选时,可及时调整。学院相应设立教学督导小组。专职督导员由学部发给补助。

第四条教学督导员围绕教学工作中的重点开展工作,抓住教学工作中的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并协力解决。主要负责督导教师教学,检查课程教学大纲、教材选用,了解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抽查教师的教案、备课笔记和授课状况;督导学生学习,了解学生的上课出席、听课情况,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养成良好学风;督导教学管理,对学部、学院教学部门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教学条件建设;参加评估评价;总结推荐先进经验等。

教学督导员应参加各单位组织的试讲和教学培训活动,并通过听课,及时对教师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教学督导员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听课查课,专职督导员每周至少听2次课(每次课为一节,课程任选)。督导员听课后应填写听课卡片,对任课教师授课和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评价。每学期要针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交1篇高质量的咨询报告。各单位和学院应予以配合协助,并针对问题协调改进。

第六条坚持周二“听课日”制度。各级领导应带头听课查课,了解掌握教师授课、学生学习情况,及时处理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各系(教研室)负责人,对所属教员讲课,每门课程须听课3―5次。

第七条教学督导组每学期举行1次全体例会,互通情况,共同研究有关问题,必要时可吸收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信息员参加。特殊需要可随时召集会议。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由组长决定。教学督导组的具体事务由学部教务处承办。每季度召开一次辅导员、班主任例会,听取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学部每学期末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专家、同行、学生相结合的办法对所有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评价。

第九条教师教学评价结果由专家评价(权重为0.4)、同行评价(权重为0.1)和学生评价(权重为0.5)三部分构成;专家评价、同行评价结果综合督导专家和学院同行平时听课打分;学生评价在结课前一周进行,由授课班级学生对教师进行打分。评学部分由专家听课评价(权重为0.5)和教师评价(权重为0.5)构成,主要评价项目为班级学习风气、学习效果,学院及辅导员抓教学的力度、措施等。

第十条教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标准,结果计入教师教学档案。对于评价优秀的教师发放奖金,给予表彰;对于教学评价不合格,或专职督导员评价不合格,或学生不满意率≥50%的教师,予以停课处理;不能参加学部教学系列评选表彰,不能参与下一任高一级职称聘任;并由学院组织对其进行教学能力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担任授课任务。

第十一条建立教学信息员队伍。在各专业选拔聘任品学兼优的学生担任教学信息员,负责收集学生中关于教学方面的意见、建议,定期向教学管理部门反馈;负责教学管理部门与学生之间教学信息的沟通。教学信息员每个专业1-2人,受聘于学部,任期1个学年,可连聘连任。其工作表现计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学院教学督导小组的有关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农学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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