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印章管理,确保用印安全。根据《吉林大学印章管理办法》和《吉林大学农学部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印章使用审批权限
(一)以学院党委或学院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及下发的通知、规定等正式文件,按公文处理签批程序办理,由主管学院领导审签后报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签批。
(二)以学院名义颁发的奖励证书、各类聘书等,由主管业务领导审核签字,报院长签批。
(三)以学院名义签定的协议、合同、担保书等,由主管领导或院长签批。
(四)以学院名义签定的科研项目协议书、合同书、担保书等,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学院领导签批。科研成果报奖、项目申报、验收、申请专利等材料,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批,综合办公室把关用印。
(五)同社会联合经营、培训签订的协议书、合同书等,报主管领导或院长签批。
(六)各类学历证明、职工身份证明、住房公积金申请等须由主管领导审核签批,综合办公室把关用印。
(七)办理各类进口物资(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车辆年检、办理牌照、保险等须由主管领导审核签批,综合办公室把关用印。
(八)各部门以学院名义办理的与上级机关(部门)、其他单位、部门之间的重要函件,报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签批;一般事务性联系用印,报主管领导签批;经院长授权的日常事务性联系用印,由综合办公室主任签批。
(九)申请出国(出境)及办理涉外事项用印,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院长签批。
(十)需要加盖学院领导名章时,一律由其本人批准,特殊情况可由领导授权,综合办公室主任签批。
(十一)其他需要使用学院印章的,一律按照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批后用印。
第三条 印章使用范围及程序
用印人必须是学院在编正式教职工、在校学生或学院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 印章管理及责任
(一)学院印章按职责和权限分级管理。学院党委和行政印章及领导名章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
(二)各部门要加强所属人员印章使用的规范意识,必须严格按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管理使用印章,并接受综合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
(三)各类印章要妥善保管,存放之处必须符合重要物品及保密文件等有关存放保管的条件要素,严禁随身携带印章。如发现印章丢失或损毁应立即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并及时声明作废。
(四)对不按规定用印而发生问题者,必须追究责任,按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乃至纪律处分。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印章使用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