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院行政副院长为学院考勤管理负责人;综合办公室为学院考勤管理单位。学院各办公室、系、实验中心为考勤管理责任单位;各单位领导为考勤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考勤工作,督促上报考勤结果。
二、考勤管理实行分别管理。对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等座班人员和教师等非座班人员分别管理。
三、座班人员的考勤管理按照学校学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非座班人员的考勤管理按学部规定由所在单位进行,每周参加本单位例行考勤1次。缺勤2次按学部相关规定扣除当月校内津贴;缺勤3次以上,报学部人事处停发当月工资及校内津贴;无故不参加本单位考勤2个月者,上报学部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教职工请假按学部有关规定的管理权限,事假一天以内,不离开长春市的由所在系、中心、办公室审批;事假10天以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10天以上,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请事假在5-10天的扣发当月校内津贴的50%;超过10天的扣发当月全部校内津贴。超过一个月的,停发事假所在月份的工资和校内津贴。
六、病假的管理按学部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七、旷工的管理按学部规定执行。
八、其他有关考勤管理的事项执行学部考勤管理规定。
九、参加集体活动的考勤由组织单位负责,事后将签到表、请假条一并交综合办备案用于年终考核依据。
十、各单位考勤管理负责人在每学期末报上月考勤管理情况。